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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领导干部、公务员学法用法考试

浏览:12093次 发布日期:2013年12月05日

2013年度领导干部、公务员学法用法考试

复习范围

 

第一部分 十八大知识与习近平总书记讲话精神

1、依法治国的科学内涵是什么?

答: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2、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及其相互关系是什么?

答: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这四个方面相互联系、相互制约。有法可依是前提,有法必依是核心,执法必严是关键,违法必究是保障。

3、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措施有哪些?

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4、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到哪“三位一体”的建设?

答:习近平总书记提到的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的建设。

5、我国宪法的地位与作用是什么?

答:我国宪法以其至上的法制地位和强大的法制力量,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有力促进了人权事业发展,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

6、如何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工作?

答: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工作,要做到:第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第二,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第三,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第四,坚持党的领导,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

7、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提出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依法治国的更高要求是什么?

答: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依法治国提出了更高要求,这就是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

8、如何保证公权在法制轨道上运行?

答:要保证公权在法制轨道上运行,必须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惩治腐败现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以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9、根据习近平总书记讲话精神,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在依法执政中如何有所为?

答: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

 

第二部分 宪法

1、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何时诞生?

答:1954915日至28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 920,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一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

2、为什么说宪法是根本大法?

答: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占据母法的地位。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一地位表现三个方面: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在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是一切公民、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的最高行为准则;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3、现行宪法是哪年制定的?经过了几次修改?

答:现行宪法于198212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并通过,并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经过了四次修改。

4、宪法规定了我国公民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答:《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政治权利和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与人格权;(5)监督权;(6)社会经济权利;(7)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8)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保护权;(9 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保护权。

5、宪法如何规定我国的宗教信仰自由?

答:宗教信仰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受宪法和法律的保障。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每个公民享有完全的宗教信仰自由,包括:有按照自己的意愿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和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由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又按宗教信仰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也不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

6、什么是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答: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指公民的人身(包括肉体或精神)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它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1)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非经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部门执行,不受逮捕。(2)禁止非法拘禁或者以其它方法限制、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3)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7、我国的司法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答:司法制度是指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我国的司法制度包括侦查制度、检察制度、审判制度、监狱制度、司法行政管理制度、人民调解制度、律师制度、公证制度、国家赔偿制度等。

 

第三部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1、什么是法律体系?

答:法律体系是指将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在一致的统一体。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是由根本法律部门、基本法律部门、亚法律部门、子法律部门等构成的有等级多层次的体系。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体指什么?

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

3、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占据最高和基础地位的法律是什么?

答:在法律体系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地位,是国家的根本法,普通法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否则要被撤销和宣布无效。

4、各种法律法规之间的效力等级是如何确定的?

答: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居于最高的法律地位,任何法律法规都不能与之相违背,否则自然无效。接下来依次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如果两者相矛盾,则以上位法的规定为准,下位法自然无效。

5、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信念和观念的总和,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原则的概括和反映,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法治领域的基本指导思想。

6、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基础是什么?

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基础包括当代马克思主义,即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以来的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理论为核心的理论体系。

7、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包括什么?

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同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实践经验的总结。其基本内容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

8、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包含什么内容?:

答:依法治国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人民民主,这是依法治国的基础。二是法制完备,这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标志。三是树立宪法法律权威,这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四是权力制约,这是依法治国的关键。

9、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答: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是依据法律而不是个人的旨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的是法治而不是人治;其核心是确立和实现以宪法和法律为治国的最具权威标准,树立法高于人、法大于权的观念和价值取向。其基本内涵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和严格依法办事。

10、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是什么?

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是执法为民。 执法为民就是按照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工作中切实做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一心为民,具体包括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尊重和保障人权等三方面的内容。

1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是什么?

答: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其内涵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公平正义的首要内涵;合法合理,这是公平正义的内在品质;程序正当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和载体;及时高效是衡量公平正义的重要尺度。

1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使命是什么?

答: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使命。 大局是历史的、发展的、具体的。服务大局内涵十分丰富,其目标任务和基本内容随着大局本身的发展变化而变化。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法工作服务大局的目标任务,就是要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强化保障服务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的措施,全面正确履行职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富职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1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本保证是什么?

答: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本保证。包括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要自觉地把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起来,把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严格执法统一起来,把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与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统一起来,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忠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

14、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就是要贯彻落实好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五个理念。同时要求执法司法人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必须做到:执法严格、公正、文明;勤政、廉洁、守法;胸怀大局、立足本职、正确履行职责;增强党性、遵守党纪、正党风。

 

第四部分 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1、什么是法治方式?

答:法治方式,即用法律手段,通过立法、执法、司法过程的相互衔接、整体推动,实现全体国民的意志、实现国家法治化的治理的各种手段、方法、措施的总称。

2、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重要意义有哪些?

答:(1)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2)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3)实现依法治国的需要;(4)建设政治文明的需要;(5)提高执政能力的需要;(6)完善市场经济的需要;反腐倡廉工作的需要。

3、领导干部需要树立的法律意识主要有哪些?

答:(1)人民主体意识;(2)公平正义意识;(3)民生优先意识;(4)勤政为民意识;(5)权利本位意识;(6)职权法定意识;(7)权力监督意识;(8)权责统一意识;(9)为政清廉意识。

4、法治政府的基本标志是公权力受法律控制,目前法律控制公权力的最重要的方式有哪些?

答:(1)程序制度;(2)责任制度。

5、民生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答:民生包括就业、教育、分配、社保、稳定。

6、职权法定原则包括哪些含义?

答:(1)依法取得;(2)权力有限;(3)依法行使;(4)越权无效;(5)违法担责。

7、领导干部需要掌握的法治方式主要有哪些?

答:(1)理顺行政管理体制;(2)立法巩固改革成果;(3)科学界定行政职权;(4)科学量化执法依据;(5)完善财政保障机制;(6)实行科学民主决策;(7)严格遵守法定程序;(8)加大信息公开力度;(9)认真听取各方意见;(10)实行事先合法审查;(11)严格规范行政执法;(12)及时化解矛盾纠纷;(13)从严加强监督检查;(14)切实追究违法责任。

8、怎样培养法治思维?

答:(1)健全学法制度;(2)养成学法习惯;(3)制定年度计划;(4)加强任职培训;(5)做强执法队伍;(6)定期听取汇报;(7)积极出庭应诉;(8)办理复议案件;(9)明确考核责任;(10)加强队伍建设。

9、应建立健全哪些学法制度,使领导干部养成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习惯?

答:(1)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2)专题法制讲座制度;(3)集中培训制度。

10、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可通过哪些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答:(1)抽样检查;(2)跟踪调查;(3)评估。

11、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对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1)市县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政府备案;(2)市县政府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本级政府备案。

12、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交哪些机构和组织哪些人员员进行合法性审查?

答:(1)法制机构;(2)组织有关专家。

13、当前需要用法治方式解决的全局问题主要有哪些?

答:(1)深化改革;(2)促进发展;(3)繁荣文化;(4)保障民生;(5)健全民主;(6)生态文明;(7)社会建设;(8)维护稳定;(9)反腐倡廉;(10)敦睦和平。

14、当前需要运用法治方式解决的重点问题主要有哪些?

答:(1)医疗体制改革;(2)教育体制改革;(3)分配体制改革;(4)行政体制改革;(5)食品安全;(6)能源资源安全;(7)三农问题。

 

第五部分 依法行政与法治政府建设

1、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哪些?

答: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是管理者一方,行政相对人处于被管理者一方。

2、行政主体的概念和种类?

答: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并能独立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包括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和派出机关。

3、什么是派出机构?

答:派出机构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派出的代表该职能部门进行管理的组织。派出机构在取得法律法规授权权前只是派出它的职能部门的分支机构,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如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等。派出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我国有三类派出机关:省级人民政府派出的行政公署、县级人民政府派出的区公所和市区级人民政府派出的街道办事处。

4、我国公务员是如何分类的?

答:我国公务员按照任期与任用方式不同,可以分为各级政府的公务员和各级政府组成人员以外的公务员两大类。按照职位的不同,可以分为领导职务公务员和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5、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有: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参与原则和效率原则。

6、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有哪些?

答: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有:告知制度、说明理由制度、教示制度、听证制度、回避制度和信息获取制度。

7、什么是行政立法?

答: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行政立法既具有立法的性质,是一种准立法行为,又具有行政性质,行政立法是抽象行政行为中的一种。

8、行政处罚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有:(1)处罚法定原则; 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3)过罚相当原则;(4)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5)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原则,相对人在行政处罚程序中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申请复议、诉讼和要求赔偿的权利。

9、“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答: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针对相对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主要表现在:第一,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一个法律规范,由一个行政机关实施处罚的,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第二,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一个法律规范,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实施处罚的,应由其中一个机关处罚,另一个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处罚。第三,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两个以上法律规范,依法分别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给予罚款处罚的,为了保护当事人利益,一个行政机关已经给予了一次罚款,则其他行政机关不得再给予罚款的处罚。

10、行政处罚种类有哪些?

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政处罚种类包括:(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1、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是什么?

答:(1)违法事实确凿;(2)有法定依据;(3)较小数额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12、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一般须经过哪些步骤?

答:一、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 二、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三、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 四、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备案。

13、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有哪些步骤?

答:(1)立案;(2)调查取证;(3)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4)当事人陈述与申辩;(5)做出处罚决定;(6)制作处罚决定书;(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14、行政处罚执行的原则是什么?

答:行政处罚执行的原则包括:(1救济(复议、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2)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行政机关指定的银行)相分离的原则。

15、《行政许可法》确立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有:(1)许可法定原则;(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3)便民原则;(4)救济原则;(5)信赖保护原则;(6)一般不得转让原则;(7)监督原则。其中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许可法》首次确立的原则。

16、什么是行政强制措施?

答: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17、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

答: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18、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哪些?

答: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2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2)划拨存款、汇款;(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5)代履行;(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19、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如何规定的?

答: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认为地方行政规章与国务院部、委规章不一致时,怎么办?

答:应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判决。

21、行政诉讼审理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审的期限为3个月 、二审的期限为2个月。

22、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内容是什么?

答: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继续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要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要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23、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的是什么?

答、依法行政的要求包括: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23、《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中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有哪些?

答: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是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

24、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是什么?

答: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

25、《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对规章一般每隔5年、规范性文件一般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

26、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能设定新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吗?

答:《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都明确规定了设定权问题。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效力等级低,只能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对某些问题做出具体的规定,而不能新设许可、处罚、强制事项,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27、《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中规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的内容是什么?

答: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包括备案登记、公布、情况通报和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备案工作信息化建设。

28、谁是推进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

答:行政首长是推进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政府部门每年要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

29、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是什么?

答: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是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而不是民事诉讼法的“谁主张,谁举证”分配原则。

 

 

第六部分 公正司法

1、什么是公正司法?

答:公正司法,也称司法公正,其基本内涵就是要求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统一。

2、公正司法的目标是什么?

答:公正司法的目标是追求裁判结果与过程的公平正义,即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统一。

3、什么是实体公正?

答:实体公正,就是说司法活动就诉讼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关系所做出的裁决或处理是公正的。

4、什么是程序公正?

答:程序公正,是指诉讼活动的过程对有关人员来说是公正的,换言之,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所受到的对待是公正的,所得到的权利主张机会是公正的。

5、判断公正司法的要素有哪些?

答:司法公正的具体要素有两方面:第一,裁判依据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是否正确,裁判结论是否依法作出;第二,司法程序是否正当、合理,当事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有无依法得到保障。

6、什么是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

答: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司法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职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7、我国《宪法》关于司法独立是如何规定的?

答:《宪法》第12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8、如何理解司法公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

答:一方面,司法独立是手段,司法公正是最终目的。司法独立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又必须以司法独立为前提保障司法机关的中立性。另一方面,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外在形式表现,司法公正是司法独立的内在实质要求。

 

第七部分 预防职务犯罪和廉政教育

1、什么是职务犯罪?

答: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不尽职责,侵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

2、预防职务犯罪的主要对象是哪些?

答:预防职务犯罪应当以有效防范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担任领导职务人员的职务犯罪为重点,同时积极引导、支持、帮助非国有公司、非国有控股公司、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防止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职务侵占及挪用资金等犯罪的发生。

3、什么是滥用职权罪?

答: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4、什么是玩忽职守罪?

答: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5、什么是徇私枉法罪?

答: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6、什么是刑讯逼供罪?

答: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7、村民委员会人员是否属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能否成为贪污罪主体?

答:村民委员会员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等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村民委员会员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上述行政管理工作时,能成为贪污罪的犯罪主体。

8、什么是单位受贿罪?单位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有哪些?如何处罚?

答:单位受贿罪,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单位受贿罪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不能成为单位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刑法对单位受贿罪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9、什么是对单位行贿罪?

答: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

10、什么是贪污罪?如何处罚?

答: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贪污罪处罚。

立案标准:(1)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对贪污罪的处罚:(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3)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11、什么是受贿罪?如何处罚?

答: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除索取或非法收受行为还包括①收受回扣、手续费。②斡旋受贿两种形态受贿罪的成立具备两个特点: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2、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谋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当利益,也可以是正当利益。对受贿罪的处罚:参照贪污罪的处罚。

12、什么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答: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受贿的行为。

13、什么是挪用公款罪?

答: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公款罪有三种情况:(1)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如走私、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作为挪用人或者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资本。数额较大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3)挪用公款(用于前两种用途以外的用途)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14、非国家工作人员什么情况下,可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答: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第八部分 “三改一拆”、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等

1、什么是“三改一拆”?

答:“三改一拆”是指旧住宅区、旧厂区、城中村改造和拆除违法建筑。

2、“三改一拆”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开展“三改一拆”行动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和省委干好“一三五”、实现“四翻番”决策部署,加快推进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现代化浙江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推进新型城市化、改善城乡面貌、优化人居环境、建设美丽浙江的迫切需要,是加强城乡规划建设、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全力加以推进。

3、“三改一拆”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答:全面开展对城市规划区内旧住宅区、旧厂区和城中村的改造,拆除全省范围内违反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通过三年努力,旧住宅区、旧厂区和城中村改造全面推进,违法建筑拆除大见成效,违法建筑行为得到全面遏制。在“三改一拆”行动中,要充分体现促发展、拓空间、优环境、保稳定、惠民生的要求。

4、“三改一拆”行动的工作机制是什么?

答:“三改一拆”行动实行块抓条保、分级负责,综合执法、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

5、“三改一拆”行动的责任主体是谁?

答:市、县(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三改一拆”行动的责任主体。

6、“三改一拆”行动分为几个阶段?

答:“三改一拆”行动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制订方案、明确目标。第二阶段:落实措施、全面推进。第三阶段:总结表彰、巩固成果。

7、什么是违法违章建筑?

答:是指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或未按审批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未批先建、批少建多、批低建高、乱搭乱建、临时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等等。

8、常见的违法建设有哪几种表现形式?

答:(1)不办理规划审批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2)不按规划批准内容施工,擅自移位和扩大建筑面积的。(3)未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用途的。(4)未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私自改变设计、改变结构、改变造型的。(5)未经规划主管部门验收,边装修边投入使用的。(6)建筑项目属于有关部门越权审批的。

9、什么是村民自治?

答:村民自治,简而言之就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

10、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答: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是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11、农村最高权力机构是什么?

答:村民会议是农村最高权力机构。村民会议包括两种组织形式:全体村民会议和户代表会议。

12、村民委员会成员如何产生?

答: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13、村民委员会的任期多长?

答: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14、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哪个机构主持?

答: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15、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如何产生?

答: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16、如何确定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答: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1)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2)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3)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17、村民委员会候选人当选的程序及条件有哪些?

答: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18、村民委员会选举竞争的形式有哪些?

答: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以下形式的选举竞争活动:(1)在指定地点公布候选人的选举竞争材料;(2)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并回答村民问题;(3)有闭路电视的村,可以组织候选人在电视上陈述;(4)其他形式。

19、参加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是否可以委托投票?

答: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20、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对于妇女有何特殊规定?

答: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没有妇女,但委员的候选人中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委员,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如果委员的候选人中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从应选名额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委员,直到选出为止,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21、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条件是什么?

答: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22、村民委员会成员当选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答: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23、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的原因有哪些?

答: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的原因有:(1)职务自行终止;(2)辞职;(3)罢免。

24、什么情况下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

答:村民委员会成员因死亡、丧失行为能力、被判处刑罚或者连续两次民主评议不称职,其职务自行终止。

25、居民委员会成员如何产生?

答: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

26、环境保护法中环境的定义是什么

答:环境保护法中所称的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它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27、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任务是什么?

答: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28、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的决定主体是谁?

答: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

29、如果因环境问题发生争议和纠纷,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答:在环境纠纷出现之后,争执双方可以自行选择适当的途径来解决纠纷。一、自愿协商解决,双方经协商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二、行政调解,请求环境管理机关或者有关行政机关调解处理;三、司法诉讼解决,环境纠纷当事人,在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或者不能通过行政调解纠纷时,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当然,纠纷当事人可以不经过协商和行政调处,直接提起司法诉讼的办法来解决环境纠纷。

30、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提起诉讼的时间限制是多长?

答: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31、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答: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32、遭受的环境污染损害达到怎样程度时可向污染制造者索赔?

答: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但是,赔偿损失需要以受害人受到实际损失为前提,受害人必须经医院诊断或有关部门鉴定,凭相关证明索赔。

33、当事人对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采取哪些救济措施?

答: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4、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什么原则?

答: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35、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适用对象是谁?

答: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36、《食品安全法》的调整范围有哪些?

答:《食品安全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1)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2)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3)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生产经营;(4)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5)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37、如何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调查?

答: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组织事故责任调查。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

38、什么是三无产品?

三无产品,是指在产品上未标明厂名,厂址和生产日期的产品。.

39、什么是突发事件?

答: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40、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的原则是什么?

答: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41、国家应急管理机制的内容是什么?

答: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42、突发事件应对的主体如何确定?

答: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43、突发事件上报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44、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是谁?

答“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其办事机构及具体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45、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分为哪几级?

答: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46、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造成后果的,如何处理?

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7、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如何处理?

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8、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的,如何处理?

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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